一、8家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提出申請,欲共同取得 2021年東京奧運轉播授權、共同租用衛星與光纖線路及分配轉播項目。公 平會審查意見有二:「第一,申請案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准 予許可,期限自奧運開幕前2日起至閉幕後2日止。第二,申請人不得不當 提高或共同決定廣告價格、不得共同劃分廣告客戶、不得共同決定各申請 人的節目時段,且不得從事其他聯合行為。」請問公平會的審查意見是否 符合公平交易法的規定?(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