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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考三級 商事法#71095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其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得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並將其行使方式記載於召集事由中。持有A公司股份10%之大股東甲, 於開會前依法行使股東提案權,建議公司應強化對於非洲等國之布局,投資非洲B公 司(甲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對此提案,董事會將之納入股東會之討論事項。於該次 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會討論議案為: 
1.討論關於對 B 公司之投資 
2.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3.臨時動議 另一個大股東乙事前以電子投票方式,反對A公司所有之提案。於股東會當日,乙認 有不妥還是親臨股東會現場,當場表示:甲之提案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該提案不合 法,並否定全部議案。此外並提出臨時動議:董事會於30日內,應立即召開股東臨 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主持A公司股東會之董事長丙,以乙股東所提之臨時動議,非 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予以否決,並宣告此次股東會結束。試問此次股東會程序 中有無瑕疵?請依公司法規定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三)乙雖得提出臨時動議,惟提案可否請求召開股東臨時會,容有爭議:

     1.實務見解認為,按公司法第202條,是以董事會決議範圍僅限於業務執行,涉及股東權益事項,非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本件系爭股東會決議,責由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非屬上訴人公司業務執行,並無第202條適用,股東自得於股東會中請求召開股東臨時會。

     2.惟學者認為,臨時動議提案權雖有第172條第5項限制之,惟不受第172條之1股東提案權限制,恐有將不合一般股東提案權之提案無限制之納入,有遭濫用之虞,應適度限縮股東臨時動議之提案權,避免出席股東以臨時動議突襲為出席股東。

     3.本題乙之提案係令董事會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股東本身得按第173條請求董事會召開之,惟卻捨此途徑不為,而係透過臨時動議提案,將使第173條要件限制行同具文,且乙所提出召開股東臨時會目的,係欲全面改選董事,此雖非第172條第5項事由,惟與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程度相同,亦會突襲未到場股東,故本題應採學者見解,認為乙於臨時動議提案權應予限縮,故應認為乙之提案內容,容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