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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專技高考 商事法#71656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公司擬與其他公司簽訂經常共同經營契約(下稱經營契約),經董事 會決議在 107 年 5 月 2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司隨即寄發由董事長名 義召集之開會通知,並在開會事由列舉經營契約議案及說明主要內容。 股東臨時會當天,關於 A 公司與他公司簽訂經營契約議案,雖經出席股 東決議通過,但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始終未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50%。當天參與股東臨時會的股東甲事後知悉此事,擬提起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訴,請詳述甲必須符合如何條件始得提起該訴訟?又該訴訟是否 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以下依109年有效之公司法試解)

  1. A 公司擬與其他公司簽訂經常共同經營契約(下稱經營契約),屬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1款:「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程序上,應先依同條第4項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並依同條第1項由股東會特別決定同意行之。
  2. 依公司法第186條規定,股東欲對公司行使反對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先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簽訂經營契約,並於股東會表示反對。故實務上基於相同法理,如股東甲擬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股東甲應至少在股東會上表示反對或對決議表示異議,方得於決議日起30日內,依公司法第189條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即禁反言原則,不得於表示同意後,又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3. 依題示,未言明董事會是否以特別決議提出,可能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4項規定,又依公司法第171條,公司股東會原則上應由董事會召集而非董事長召集,再者,股東會當天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始終未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50%,亦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應經特別決議之相關規定。由上,本次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其決議方法,均有違反公司法之處。
  4. 又依公司法第189-1條「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法院得駁回其請求。依上述之違反情節,簽訂經營契約屬公司重大事項,則董事會、股東會未經特別決議者,應屬重大違反,故本文以為法院應不得依本條駁回,即股東甲之請求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