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甲將其所有之房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5百萬元,於完成抵押權 設定登記後又將該房地出租予丙,租期10年,並經公證。嗣甲拒不還 錢,乙乃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如認該租賃關係之存在將影響乙抵押權之實行,法院可為如何之處理?法院如認該租賃關係之存在 不會影響乙抵押權之實行,法院又應為如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