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運作可以分為組織原理、運作原理以及運作原則,其中需要分權、授權的部分可就組織原理分析,分析如下
(一)警察勤務組織原理
1、散在原理
(1)我國的分駐、派出所分散在各地區域,即為散在原理的展現。
(2)之所以需要分散在各地,是因為各地的所需要的協助不同,根據不同的專業進行分工,亦即可能是因為 任務、地區、顧客所做的專業分工,目的是為了要展現效率。
(3)可從不同面向探討其意義
a、從政治意義:及於國家領土的每一部分,不以人居住為必要,隨著國家主權而進退。
b、從社會意義:以服務為目的,即隨著民眾的需求而存在
c、從社會控制:必要時得做為國家控制人民的存在。例如戒嚴。
2、授權原理
警察機關需要授權,是因為各地警察的民俗、風情不同,需要針對各地不同的情況執法,可分為以下:
(1)緊急性
警察機關的案件經常具有急迫性,若無法授權給各地主管或是第一線執法人員適當的權利,此時針對即 破的案件若還需要層層向長官報告,不僅無法有效處置,亦無法與民眾取地良好的互動關係。
(2)地方性
各地區域的案件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市區的執法方式不見得適用在山區,適用於山區的執法方 式亦不見得適用於市區,因此授權給各地的執法人員適當的權力有其必要性。
(3)事故不可預期性
各地都會有其急迫之案件,若無法授權給地方主管或是第一線處理人員適當的決策權,對於突發狀況之 案件恐怕難以有效率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