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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普通考試_金融保險:保險學概要#12110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代位求償權?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目的及限制為何?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說明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帶位求償權:因第三人之疏失而造成被保險人利益上的損害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完成給付責任後,可向第三人就給付金額求償。

目的:法律之本意是為了「損害填補」,不因被保險人獲得理賠後又向第三人求償而有獲利的情況發生。

限制:
1.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無代位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2.人身保險由於無法估計其價值,因此無代位求償權,因此財產保險適用之。

消滅時效應自「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行使請求權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