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享經濟:指消費者或公司將不常使用的閒置資產,暫時將使用權提供給彼此並收取費用。藉由網路的即時媒合,承租戶可直接向擁有者租賃物品,包括汽車、住宅、日常用品和勞動力。擁有者可因此獲得額外收益,而承租戶減少了成本,雙方互蒙其利。因此從善用資源的角度引發共享經濟浪潮,打破人們以往的消費模式。 (二) 1. Uber為一種「汽車共享」的商業模式,透過Uber網路平台業者,媒合閒置車輛的所有人與有搭乘需求的消費者,使得消費者以較低價格取得搭乘服務,而閒置車輛的所有人,藉由提供搭乘服務取得工作或兼職的機會,Uber業者從成功媒合案件中抽成賺取利潤。 2. 然而Uber有下列問題: (1) 未依公路法第77 條申請核准,而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得吊扣2至6個月或直接吊銷。 (2) 由於Uber業者登記為資訊服務業,並未合法申請登記為汽車運輸,故Uber未合法納稅,形成稅務漏洞。 (3) Uber司機多為自用車所有人,該司機大多未擁有職業執照。 (4) Uber業者未依規定投保乘客保險,Uber司機身分亦未受政府監督,乘客安全未能充分保障。 (三) 為因應Uber對計程車業所造成的衝擊,交通部提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 1. 計程車擬分為一般計程車與預約式計程車兩種,一般計程車仍使用黃色車身,預約式計程車則可選用任何顏色,外觀如同一般車輛,而車頂燈可放在車內,或在車內表明其為預約式計程車。 2. 在費率方面,預約式計程車起跳價可漲到現行的兩倍以內,尖離峰時段亦可推差別費率,尖峰時間可更高,離峰時刻則回歸原價,但前提是車款必須優於一般計程車所使用的車種。 3. 鼓勵計程車業者提供民眾電子支付模式,利用事先刷卡付費或是以電子票證、行動支付的方式消費,鼓勵民眾使用計程車業者所提供的APP預約叫車服務,先行了解車型、顏色、司機名稱和預定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