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體的引火與發火 :液體燃燒表面的蒸汽與空氣結合,產生混合氣的燃燒,液面上的蒸氣壓與液體溫度之間,有所謂克拉泊壤 克勞秀士方程式。因此液體燃燒溫度愈高產生的蒸氣量愈多,若蒸氣與空氣混組成,達到燃燒範圍之內,一旦給予必要的熱能時,即行發火。反之以火焰熱能接觸液體表面,使液體表面產生足夠的蒸氣量,達到燃燒下限時,也開始燃燒。此時的溫度一般稱之為引火點或引火溫度。 蒸氣蒸發速度遠較燃燒速度慢,未能滿足燃燒所必要之組成條件,故燃燒無法繼續,若可燃液體的溫度升高,蒸氣之發生速度增加,液面上的混合氣,引火後始能繼續不輟,此一能始燃燒持續的溫度,稱為燃燒點或火焰點。 引火點低的物質在燃燒點與發火點之間的差額較小,反之引火點高的物質燃燒點與發火點相差較大。 引火液體特性: 1.富於流動性,一般較水為輕,與水難混合,有帶電性,固有靜電著火危險 2.引火點與燃燒點極為接近,一但引火即持續燃燒,燃燒溫度高時,可能產生爆炸 3.若滲透入多孔質之纖維.布料等物,即使溫度低於引火點,也極容易引火 4.多數對人體健康有害,處理時須十分小心
以液體而言,例如:汽油 酒精等可燃性液體,其引火點均在常溫下,因此經常散發可燃性蒸氣,遇有火源當然立刻燃燒。
液體之引火為汽油或酒精等可燃性氣體,其引火點均在常溫以下,因此常散發可燃性蒸氣,遇到火源則立刻起火燃燒。引火點在常溫以上則加熱到引火點以上,就有燃燒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