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稅(Tax Evasion):
是指納稅義務人故意或無意中違反稅法規定,以達到免繳或少繳應繳的租稅的行為,又稱為租稅詐欺。例如營利事業於營業行為發生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據以報繳營業稅,此為稅法明定的納稅義務。但納稅義務人卻故意不開立發票,以獲取不納稅的利益,是明顯破壞稅法的行為。或者有所得收入而未辦理扣繳,所得人又未將該所得自動申報,即為逃漏所得稅。
逃稅行為不但破壞課稅制度,影響政府課稅收入,更造成納稅的不公平。若被稅務機關查獲,除了補稅之外,尚須依稅法相關規定判處罰鍰。如果是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不管納稅人或教唆者、幫助者都可能被移送司法單位判處刑罰。
比較常見的型態在營業稅方面有漏開發票、跳開發票、虛報進項、使用虛設行號發票等;在所得稅方面有少報收入、浮報成本、虛報薪資、虛列費用、虛報扶養親屬等;遺產稅方面則是少、漏報遺產或虛列債務等;在印花稅方面則是未貼、少貼、撕下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偽造的印花稅票。
2.避稅(Tax Avoidance):
避稅是納稅人、企業藉由鑽稅務法規的漏洞,以達到減輕稅負或不納稅之目的之行為。從稅法之規定而言,納稅人形式上雖未違反法律之構成要件,但實質上卻違反租稅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避稅行為是脫法行為的一種,是納稅人藉由稅法規定不週延,用取巧的方式來少繳稅,進而造成政府稅收的流失。可說是種違反立法精神且不被鼓勵的行為,為社會道德觀念所拒。所以對於納稅義務人之避稅,政府除修改稅法加以杜塞外,尚可援引實質課稅原則加以因應。
3.節稅(Tax Savings):
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節稅就是人民應享的權利。是指企業或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運用現行稅法最有利的規定,透過不同行為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或不必納稅的目的。節稅是稅法規定納稅人合法享有的權益,是法律所保障及允許的行為,稅捐機關會主動輔導民眾如何節稅。稅法及相關的法律有很多免稅或減輕稅捐的規定,納稅人可以善用這些規定來減輕租稅的負擔。
所得稅法第 110 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
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