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你為消防局火調人員,進行火災案件證物採證作業時,為確保火災現場 採證品質,提升證物鑑定能力,還要遵循或注意那些事項?(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六、火場證物採證
(一)火場應經清理及復原重建之後,再予研判起火處附近及相關位置採
證。
(二)二人以上共同採取並於會封單上簽名,並請會封關係人或在場證明
人會簽。
(三)採取化學跡證時,同一採證工具勿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
物,以免發生交互污染現象。
(四)應具細心耐心,反覆勘查現場,任何鉅細痕跡均需勘查採證,不可
遺漏。
(五)調查人員發現跡證時,應先報告調查指揮官,指揮官對跡證之所在
地及狀況確定後,在發現跡證處放置標示牌照相存證後方可進行採
證。
(六)採證時對於欲採取跡證之種類、形態及其與起火處或原因推斷之關
係明瞭後,方可採取。
(七)採集數量應符合鑑定要求,起火點不甚明顯者可在所有可能處所分
別取樣。
(八)送驗證物需記錄其原有形態或變化反應後之生成物。
(九)對照物一併送驗以供空白試驗比對分析,如屍體附近之土壤、縱火
殘跡旁之泥塊、地毯等。
(十)因採取跡證所引起之變化應予記錄。
(十一)無把握或無法採取之跡證,可將原物妥慎包裝送請檢驗鑑定機關
採取。
(十二)促燃劑之採樣應於三天內完成,以免揮發流失。
(十三)同時於起火處三個不同位置採取樣品,相較於僅集中在一處採樣
,較為適合比對分析且具互補性。
(一)火場應經清理及復原重建之後,再予研判起火處附近及相關位置採
證。
(二)二人以上共同採取並於會封單上簽名,並請會封關係人或在場證明
人會簽。
(三)採取化學跡證時,同一採證工具勿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
物,以免發生交互污染現象。
(四)應具細心耐心,反覆勘查現場,任何鉅細痕跡均需勘查採證,不可
遺漏。
(五)調查人員發現跡證時,應先報告調查指揮官,指揮官對跡證之所在
地及狀況確定後,在發現跡證處放置標示牌照相存證後方可進行採
證。
(六)採證時對於欲採取跡證之種類、形態及其與起火處或原因推斷之關
係明瞭後,方可採取。
(七)採集數量應符合鑑定要求,起火點不甚明顯者可在所有可能處所分
別取樣。
(八)送驗證物需記錄其原有形態或變化反應後之生成物。
(九)對照物一併送驗以供空白試驗比對分析,如屍體附近之土壤、縱火
殘跡旁之泥塊、地毯等。
(十)因採取跡證所引起之變化應予記錄。
(十一)無把握或無法採取之跡證,可將原物妥慎包裝送請檢驗鑑定機關
採取。
(十二)促燃劑之採樣應於三天內完成,以免揮發流失。
(十三)同時於起火處三個不同位置採取樣品,相較於僅集中在一處採樣
,較為適合比對分析且具互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