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 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 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請問陪同在場的相關專業人員應注意那些事 項?(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