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管理權人之定義如下: 管理權人指的是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定期檢修消防安全 設備之方式如下: 1.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為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 (1).外觀檢查是指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2).性能檢查是指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3).綜合檢查市值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性能。 2.定期檢修之時間為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為每年實施一次。 3.有關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