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警察甲無須用拘票得逕行拘提乙。
⒈依本法第88-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現行犯供述之共犯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者、於執行或在押中而脫逃者或有事實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受盤查後逃逸者,於其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依題示甲發現在監執行中而脫逃之乙,倘不予拘提,其將逃逸無蹤之急迫性而無須拘票得逕行拘提之。
⒉復依本法第88-1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依題示甲於緊急拘提乙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