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請說明建築法適用地區為何?並請分別說明何謂建築物、建築物之起造人及建築物之承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