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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三、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個人及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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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三、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房屋、土地, 其交易所得應依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 及第 24 條之 5 規定課徵所得稅。有關資 料如下:
1.張君於 105 年 2 月 10 日購入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總價 10,000,000 元(房屋 3,000,000 元,土地 7,000,000 元),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現值分別為 3,800,000 元 及 4,000,000 元,物價指數 100%。
2.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7 年1 月2 日簽約出售,總價12,000,000 元(房屋3,600,000 元, 土地 8,400,000 元),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現值分別為 5,000,000 元及 4,700,000 元, 物價指數 110%。
3.購入及出售之仲介費分別為 100,000 元及 120,000 元,購入及出售之契稅分別為 60,000 元及 65,000 元,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為 80,000 元,管理費 90,000 元。 試問:
【題組】
⑴張君出售本戶房屋、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各為若干?請列計算式。(2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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