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偏差與犯罪 偏差行為係指違反一個社會當地道德規範之行為,形成與該社會大多數人所期待之行為相違背。偏差行為為相對性概念,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社會變遷、時代背景變動或執政者價值偏好而不斷變化,因此被認定為社會建構的產物。而犯罪行為則係偏差行為之一種,亦是違背社會規範之行為態樣,然犯罪是違反正式、具體的社會法律,如:中華民國刑法,而應遭受到國家機關制裁之行為。 (二)標籤理論 首先由勒馬特(Lemert)所提,並由貝克(Becker)加以衍生,強調標籤權力的形成與運作、犯罪者的學習及認同。 該理論者否定了社會具有共同的規範存在,偏差只是定義問題,偏差行為則是標籤化的結果,故偏差不是人類行為的本能,而是旁觀者所賦予。因此當某人被標籤、定義為偏差者時,其將改變自我認知,迫使其繼續扮演偏差的角色,反而深化偏差行為,並且由初級偏差轉變為次級偏差。故偏差行為是一種社會不平等的表現,亦是偏差個體自我認同的結果。 (三)社會結構與脫序 莫頓(Merton)修正涂爾幹的迷亂觀點而加以延伸,發展出所謂結構緊張理論,強調偏差行為的產生係因社會強調的目標與實際提供達成手段之間的落差所造成。 假設人們都有強烈的成就取向,然而有些人因家世背景、能力條件等差異及限制,對於達成目標與否或如何達成備感壓力及挫折,引起人們的相對剝奪感,一旦面臨此種緊張或壓力狀態,將採取不同的適應方法: 1. 服從者:尊重目標,無論成功與否盡力追求 2. 創新型:接受目標,但拒絕合法手段,可能採不擇手段(非法或不道德)以達目標。 3. 儀式型:放棄文化認可目標,謹守社會合法手段,得過且過。 4. 退縮型:拒絕認同文化目標,亦拒絕採合法手段,偏差地退縮。 5. 叛逆型:拒絕既存目標與手段,跳脫既有的規範,企圖創造新的價值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