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受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 認有特定情形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 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 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某甲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乃依法「沒入」其 繳納之保證金。請問「沒入」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不服內政部移民署之沒入通知, 應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