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
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
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
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
以執行。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下列
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優先檢查:
(1)甲類場所。
(2)乙類場所:第一目、第三目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
、K 書中心、第六目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
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第十二目。
(3)戊類場所:第三目。
3.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抽複查,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4.防焰物品之使用及性能檢查,應依各年度各級消防機關執行防焰
管理查核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5.危險物品場所實施檢查方式如下: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
錄表,如附表二至附表十二):每年至少抽查一次;達管制量
三十倍以上者,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
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稽查。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錄
表,如附表十三至附表二十):
甲、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容器檢驗場所:每月至少抽查一
次。
乙、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機關
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丙、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
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或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
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錄表,如附表二十一至附表二十四
):
甲、製造及達管制量儲存場所: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乙、達管制量販賣場所及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半
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
(中、分)隊實施抽查。
6.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十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二十六)及危
險物品場所列管清冊(如附表二十七至附表三十一),且應以本
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
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7.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8.檢查各類場所,發現有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示及公告周
知判斷要件(如附表三十二)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
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
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各消防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之資
料。
9.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