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同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又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二者所指為何,試申其義?倘甲以 一狀誣告乙丙二人,檢察官若僅就甲誣告乙之部分起訴,法院應如何審判?甲若先偷竊乙之財物得 手後,又再起意偷竊丙之財物,檢察官僅就甲偷竊乙之部分起訴,法院又應如何審判?(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