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提審法第一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 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 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1.可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
2.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聲請法律扶助
3.可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4.可請律師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