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防法第32條補償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政府核定交通匯率給付之,無交通匯率依照實價給付之
二車輛船舶航空器損壞者,轄區主關機關應修復之,無法修復者,應按時價並參酌折舊後給付,裝備耗損者依照實價給付
三受調度人員按調度時雇用人所給之報酬標準給付,因受傷身障死亡準用30條辦理
請求時以書面向該翔區主管機關請求,協議成立時應做成協議書
「受調度、運用之補償」依消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
1.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之;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
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之。
2.調度、運用之車輛、船舶、航空器、裝備於調度運用期間遭受毀損,該轄消防主管機關
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時,應按時價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致裝備
耗損者,應按時價給付之。
3.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其服
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
死亡者,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二)人民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致裝備耗損、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
前項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一)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之。
(二)消防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消防法開宗明義消防法第一條 為搶救災害 預防火災 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名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定之 消防法31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 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專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裝備 依消防法32條受調度運用機構得請求補償 受前條調度運用之專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 1.車輛.船舶.航空器均已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表準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者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考當地時價給付 2.調度運用之車船航空器裝備因於調度 運用時受到損壞 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時 應按時價並參酌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損壞賠償金.至裝備耗損者應按時價給付 3.被調度.運動致救災救護消防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期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付給付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動 致傷病死亡者一30條規定辦理 人民因消防機關要從事 救災.救護.製裝備耗損.傷病.死亡者.準用前條規定 消防法罰則36條 有下列情形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拒絕本法依31條調度運用者 消防法第19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周邊土地.車輛.建築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目的時得使用.損壞.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向土地.建築.車輛及其他物品因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至其財產特別犧牲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人民時不於補償.前巷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