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列管原因仍是少數,換言之可從「整治為什麼很困難的原因」來討論:
土壤污染整治須考量的包括:技術上可行性、整治所花費的經濟成本、整治所需花費的時間。而整治之目標亦需考量土壤往後之使用目的,參考土水法第24條第4項「... 整治場址污染物之濃度低於核定之整治目標而解除管制或列管。...解除管制或列管後,如有變更開發利用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該場址進行初步評估」。若是主管機關核定的目標與技術和當地的情況等因素相較下過於嚴格,也會使解除列管的可能性更低。
其次,在整治工作開始前,對於污染場址的污染程度是否有清楚的了結,如:污染源掌握與移除工作、污染的擴散程度與範圍,又土壤的顆粒與質地會影響污染物的擴散與傳輸等,這些複雜的因素也是使得整治任務艱鉅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