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住在臺北之甲與我國某邦交國大使乙因故爭吵,心生怨恨,某日甲於 該國大使館前燒燬該國國旗以示抗議。經該國大使向臺北地方檢察署請 求追懲。甲於檢察官傳喚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司法警察丙持檢察 官所簽發之拘票進行拘提,甲當場對丙辱罵三字經及吐口水。試論甲成 立上述二罪,是否得合併審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可補充說明:

學說上有認為,若如此合併,將使被告對於原第一審事務管轄的案件喪失審級利益,因此, 除非被告對此同意,或者案件間確實有非合併審理不可的原因,否則,不宜僅為達成訴訟經濟而犧牲被告的審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