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制定法上之警察概念:
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所制定之警察法,及警察法內所規範與制定之警察概念,皆為制定法上之警察概念。
二、制定法法上之警察概念與學理上之警察概念有何區別:
1.學理上之警察概念可將其分為廣義與狹義:
(1)廣義: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之目的,對人民以命令或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均為警察。換言之,只要是實質上行使上述權限者皆為警察。
(2)狹義:形式上由警察機關或警察人員所行使之權力才是警察。
2.綜上所述,制定法上之警察概念與學理上廣義警察概念相異;與學理上狹義警察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