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前:我國釋憲制度主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58 年制定,簡稱「大審法」)。
施行後:《憲法訴訟法》取代大審法,全面制度化、程序化,與德國憲法訴訟體系接軌。
大法官行使職權明確化:審理各類憲法訴訟,包括抽象/具體規範審查、憲法爭議解決。
審理模式更符合現代憲政體制,制度設計更完整。
從原本「解釋憲法」→「憲法訴訟」,型態更接近「憲法法院」模式。
五大案件類型:
① 憲法解釋(統整過去機關聲請、人民聲請等)。
② 政黨違憲解散(例如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③ 彈劾總統、副總統。
④ 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間的權限爭議。
⑤ 統一解釋法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
舊制:人民必須透過具體案件「聲請法官移送」才能間接進入大法官審查。
新制:引入 「憲法訴願」與「憲法救濟」制度:
人民如權利受侵害,可經過審級救濟後,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大幅擴展人民主體性與基本權保障。
引進類似「訴訟程序」:
公開言詞辯論、當事人參與、訴訟代理人制度。
以「判決」取代「解釋」為主要形式。
使憲法審查過程更透明、程序更嚴謹。
過去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較模糊。
現行制度明定:憲法判決對各機關、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必要時可設定「暫時處分」、「延遲失效」。
從「大法官解釋模式」走向「憲法法院模式」。
強化基本權救濟,人民可直接進行憲法訴訟。
程序透明化與司法化,提升正當性。
接軌國際潮流,更接近德國式憲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