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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政治學#130178
科目:政治學(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以來,我國釋憲制度經歷重大的制度性轉型。請說明憲 法訴訟法對現行釋憲制度帶來那些主要變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晉宏

參考ChatGPT
一、背景說明

  • 施行前:我國釋憲制度主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58 年制定,簡稱「大審法」)。

  • 施行後:《憲法訴訟法》取代大審法,全面制度化、程序化,與德國憲法訴訟體系接軌。

二、《憲法訴訟法》的主要變革

1. 組織與職權強化

  • 大法官行使職權明確化:審理各類憲法訴訟,包括抽象/具體規範審查、憲法爭議解決。

  • 審理模式更符合現代憲政體制,制度設計更完整。

2. 案件類型整合

  • 從原本「解釋憲法」→「憲法訴訟」,型態更接近「憲法法院」模式。

  • 五大案件類型:
    憲法解釋(統整過去機關聲請、人民聲請等)。
    政黨違憲解散(例如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彈劾總統、副總統
    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間的權限爭議
    統一解釋法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

3. 人民聲請途徑擴張(憲法救濟保障強化)

  • 舊制:人民必須透過具體案件「聲請法官移送」才能間接進入大法官審查。

  • 新制:引入 「憲法訴願」與「憲法救濟」制度

    • 人民如權利受侵害,可經過審級救濟後,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 大幅擴展人民主體性與基本權保障。

4. 審理程序制度化

  • 引進類似「訴訟程序」:

    • 公開言詞辯論、當事人參與、訴訟代理人制度。

    • 以「判決」取代「解釋」為主要形式。

  • 使憲法審查過程更透明、程序更嚴謹。

5. 效力與執行明確化

  • 過去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較模糊。

  • 現行制度明定:憲法判決對各機關、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必要時可設定「暫時處分」、「延遲失效」。

三、制度轉型的意義

  1. 從「大法官解釋模式」走向「憲法法院模式」

  2. 強化基本權救濟,人民可直接進行憲法訴訟。

  3. 程序透明化與司法化,提升正當性。

  4. 接軌國際潮流,更接近德國式憲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