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二、放水型撒水頭與開放式撒水頭,有關放水量及應設水源容量之要求: ﹝一﹞放水量: 1.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5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10公升以上。 2.開放式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80公升 (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114公升) 以上。但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50公升以上。 ﹝二﹞水源容量: 1.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應在最大放水量撒水頭,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2.開放式撒水頭在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在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樓層,應在最大樓層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