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工原則:
人事院之組織與職掌於1947年國家公務員法即明文,除非經修廢條文,否則不變其人事主管機關之地位;惟因應情勢原則,部分人事職權未規劃於人事院執掌事項,即列入內閣總理大臣之職權事項,使人事行政與行政管理能相互配合。
(二)協調關係:
內閣總理大臣對各行政機關之人事管理方針、計畫等,掌有其保持統一性之綜合調整事項,雖人事院為部外制之獨立地位,惟各國人事體制有朝向部內制之趨勢,可見有加強內閣總理大臣權責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