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人甲駕駛我國牌照汽車,於臺北巿中山北路撞到韓國人乙,其後乙搭機到新加 坡後,於新加坡死亡。確定死亡係因車禍之內傷所致,汽車保險由我國保險公司丙 承保。甲在臺北巿有住所,乙之繼承人丁於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對甲請求民事損害 賠償。試問法院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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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4955
2025/08/26
三、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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