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鑑於重大災害事件經常發生,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之配 合聯繫機制,以提升災害(包含意外事故)現場執行緊急救護之作業效率,依據「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作業要點」規定,消防機關平 時應留意整備的項目為何?災時應變又須注意的事項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平時整備:
(一)應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建立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並定期更
新,提供緊急傷病諮詢服務:
1.當地各級衛生機關、急救責任醫院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話等
相關資料。
2.當地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加護及急重症病床數量。
3.可提供緊急傷病患諮詢服務機關及人員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
話等資料。
4.當地醫療機構初期出動之救護資源(包含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之人數及救護車輛數)。
(二)定期辦理通報聯繫測試,以確保與當地衛生機關或急救責任醫
院間之橫向聯繫作業順暢。
(三)轄內覓妥二處以上地點位置適中(救護人員得於三十分鐘內完
成集結),且飛航安全之直昇機起降場所,並報內政部消防署備
查。
二、災時應變: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任務時,應同步派
遣所屬救護人員及車輛隨隊出勤,並通知衛生機關或當地急救責任醫
院協助緊急救護。
(二)消防機關災害現場指揮官於衛生機關人員到達災害現場執行緊急
救護任務時,應指派專人負責擔任消防機關與衛生機關之緊急救護協
調事項,並提供下列災害現場資訊:
1.災害現場位置及範圍。
2.安全注意事項。
3.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及車輛出動情形。
4.人命傷亡及救助情形。
詳解
三、平時整備: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 (以下簡稱消防機關) :
1應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建立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並定期更新
,提供緊急傷病諮詢服務:
(1) 當地各級衛生機關、急救責任醫院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話等
相關資料。
(2) 當地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加護及急重症病床數量。
(3) 可提供緊急傷病患諮詢服務機關及人員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
話等資料。
(4) 當地醫療機構初期出動之救護資源 (包含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之人數及救護車輛數) 。
2定期辦理通報聯繫測試,以確保與當地衛生機關或急救責任醫院
間之橫向聯繫作業順暢。
3轄內覓妥二處以上地點位置適中 (救護人員得於三十分鐘內完成
集結) ,且飛航安全之直昇機起降場所,並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 (以下簡稱消防機關) :
1應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建立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並定期更新
,提供緊急傷病諮詢服務:
(1) 當地各級衛生機關、急救責任醫院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話等
相關資料。
(2) 當地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加護及急重症病床數量。
(3) 可提供緊急傷病患諮詢服務機關及人員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
話等資料。
(4) 當地醫療機構初期出動之救護資源 (包含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之人數及救護車輛數) 。
2定期辦理通報聯繫測試,以確保與當地衛生機關或急救責任醫院
間之橫向聯繫作業順暢。
3轄內覓妥二處以上地點位置適中 (救護人員得於三十分鐘內完成
集結) ,且飛航安全之直昇機起降場所,並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
四、災時應變: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任務時,應同步派遣
所屬救護人員及車輛隨隊出勤,並通知衛生機關或當地急救責任醫
院協助緊急救護。
(二) 衛生機關人員或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到達大量傷病患災害現場,成立
臨時急救站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應將現場緊急救護工作移交,並
接受前開人員之指揮調派,協助辦理大量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工作。
(三) 消防機關災害現場指揮官於衛生機關人員到達災害現場執行緊急救
護任務時,應指派專人負責擔任消防機關與衛生機關之緊急救護協
調事項,並提供下列災害現場資訊:
1災害現場位置及範圍。
2安全注意事項。
3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及車輛出動情形。
4人命傷亡及救助情形。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任務時,應同步派遣
所屬救護人員及車輛隨隊出勤,並通知衛生機關或當地急救責任醫
院協助緊急救護。
(二) 衛生機關人員或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到達大量傷病患災害現場,成立
臨時急救站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應將現場緊急救護工作移交,並
接受前開人員之指揮調派,協助辦理大量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工作。
(三) 消防機關災害現場指揮官於衛生機關人員到達災害現場執行緊急救
護任務時,應指派專人負責擔任消防機關與衛生機關之緊急救護協
調事項,並提供下列災害現場資訊:
1災害現場位置及範圍。
2安全注意事項。
3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及車輛出動情形。
4人命傷亡及救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