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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58973
科目:消防搶救實務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義勇消防人員是消防民力運用不可忽視的一環,對於義消的聘任與解聘因此訂有明 確的作法。請問,依規定,對於聘任義消的聘期如何處理?遇有那些情形,義勇消 防人員將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夏台龍

一、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顧問、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副小

隊長及隊員,其聘期為3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2次為限。但

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聘

期以在臺合法居留為限。

前述義勇消防人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為限。繼任

人員聘期逾2年者,以聘任1次計之。


二、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五)年齡逾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本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

    )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詳解 提供者:棠次郎
第 6 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分隊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第 7 條
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副小隊長及隊員外,其聘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二次為限。但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聘期以在臺合法居留為限。
前項義勇消防人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計之。
第 8 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二、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