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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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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89995
> 申論題
三、某次街頭發生抗爭事件,警方隨身攝影機無意中拍到有人趁機破壞路邊 停放轎車並取走車內皮包一只的畫面,調集附近街道監視錄影器,發現 同樣穿著之人約十分鐘打開車號1234之轎車車門,將皮包放入後開車離 去。警方蒐集相關資料後確認該人為甲,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搜索 甲宅,果然於宅內找到該只皮包。甲遭檢察官起訴,甲主張警方之蒐證 違法侵害其隱私權及人格權,錄影畫面及遭扣押之皮包均不得作為證 據。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借乙五萬元,乙於清償期屆至拒不還錢,甲數次要求乙返還,乙均置 之不理。某日,甲因急需用錢,叫其子丙佯裝黑道持槍出面討債。丙持 遊戲用不具殺傷力之水槍至乙宅,指向乙之頭部,威脅乙不馬上返還五 萬元,即要殺死乙。正在煮飯乙之妻丁聞風,為了救乙,情急下,即持 菜刀向丙後腦揮砍數刀,丙立即倒地不起,經送醫急救後死亡,但丁如 果稍加觀察應可以知道丙所持者是玩具水槍。試問:甲、丁應負何刑責? (25分)
#366714
二、甲女與大賣場之收銀員乙女,共謀約定,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三千元 之貨物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三百元之其他低 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三百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該賣場之警 衛丙男發現上情,惟因丙正追求甲,因而放任甲取走該商品。試問:甲、 乙、丙應負何刑責?(25分)
#366715
四、甲與乙在大學畢業後之同學會聚餐時發生口角,甲暴怒下狂毆乙,送醫 後乙昏迷不醒。乙之母親丙趕至醫院,向在旁之警察說「甲太可惡了, 一定要告到底!」後檢察官起訴甲重傷罪。審判時,法院發現乙之傷勢 尚未構成重傷,遂判決甲構成傷害罪。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366717
(四)承(二),檢察官偵查後認丙前往收取被害人丁之款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 罪嫌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嗣後被害人己報案稱丙前 亦有向其收取詐欺款項,則對於此部分事實,檢察官該如何處理較為 妥適?(25 分)
#561125
(三)員警戊因急於追查丙之上手,於當日日沒後之夜間 11 點,未詢問丙是 否同意即製作丙之警詢筆錄,丙於該次警詢筆錄承認其為詐欺集團車手,確有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惟於偵查中隨即翻供,並表示製作筆錄當時係因誤會配合警方即可趕快回家,則丙該次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承上,丙於該次筆錄交代其上手為乙,乙因而遭查獲,乙之辯護人於審判中爭執丙之警詢筆錄並無證據能力,是否於法有據? (25 分)
#561124
(二)承上,倘員警戊發現丙之自用小客車內有現金 100 萬元,經詢問丙該 100 萬元之來源為何,丙告知為 1 小時前經集團指示向被害人己所收 取之款項,若丙不同意,該 100 萬元員警戊是否可以扣押,原因及法 律依據為何?(25 分)
#561123
(一)丙遭逮捕時,因隨身包包內有偽造之公文書及工作證,員警戊是否得 將此等物品予以扣押,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另經員警戊當場詢問丙 係如何前來此處,丙告知係自行開車前來,員警戊遂前往丙停放於 100 公尺處外之自用小客車上進行搜索,則員警戊對該自用小客車之搜索 是否合法?(25 分)
#561122
二、甲誤以為乙出國旅遊,便攜帶螺絲起子撬開門鎖潛入乙宅,遍尋屋內僅 找到數張百元紙鈔和零錢,將搜括的少許財物放入背包正要離開現場 時,驚見乙開門入內,乙見屋內有竊賊,呆住不知如何反應,甲見狀便 取出螺絲起子逼迫乙交出貴重財物,不敢反抗的乙便打開保險箱交出珠 寶首飾,甲攜帶財物揚長而去。翌日,甲於網路上覓得買家丙,對丙謊 稱自己因週轉不靈亟需現金,丙其實看出該批珠寶為盜贓物,打算黑吃 黑,便約定見面交貨。銀貨兩訖後,甲始發現丙所交付的現金均屬偽鈔。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上開事實?(50 分)
#561121
一、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甲四處逃亡,以打黑工維生。某日於郊外施工,搬移 道路上的人孔蓋卻忘記放置警示裝置。乙駕駛機車行經該地,由於沒有 任何警示裝置,乙直接撞上放置於路邊的人孔蓋,摔倒時頭部著地陷入 昏迷。甲聽到聲響從下水道爬上來察看,見昏迷的乙頭部受到嚴重外傷, 有即刻送醫救援的必要,但擔心自己會被警方逮捕,又見附近並無其他 人車,儘管也認識到該區人煙稀少,乙倒臥路邊很難會被發現,甚至有 被後車輾斃的可能,還是不做任何處理,僅將人孔蓋蓋回便逃離現場。 所幸不到 1 小時便有路人經過,將乙送醫撿回一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甲的行為?(50 分)
#561120
三、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 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 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 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 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55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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