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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F組(財稅法)︰行政法#100501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甲為某直轄市市政府工務局薦任九職等正工程司兼任下水道工程科長,某乙則 為該科八職等副工程司兼股長,某丙則是為丁顧問公司總經理。某日三人涉入某 下水道接管工程案貪瀆案,某丙是該標案的設計監造廠商。三人被控於驗收時放 水,三人被檢方傳訊後某甲被檢方請回,某乙與某丙則被聲請羈押獲准。該市市 長於案發後非常生氣,立即指示要加以嚴懲,工務局遂令某甲免兼科長,如此一 來某甲每月將減少九職等主管加給,某甲認為其乃被無端捲入,市長之作法顯然 有所問題,應如何救濟,救濟有沒有成功的可能。其後因議會議員質詢市長指出 某甲僅被檢察官傳訊即免兼科長,顯然過於嚴格。市長之後遂將某甲調往某區公 所任八職等工務課長,某甲認為如此一來亦屬降格,打算提出救濟,又應如何救 濟,救濟有沒有成功的可能。一個月後乙丙分別被具保責付,再沒多久乙 丙二人僅被起訴偽造文書。 然早於某乙被羈押時,該局令某乙免兼任股長外並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 戒。但該局之作法,市長認為過於消極應該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並在程序完成前 先行停職。試問,市長作法是否可行,某乙應如何救濟,是否會成功呢?倘若免職 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又加以懲戒記過一次,原免職之效力為何。又某乙被交保 後,某乙想申請復職有無可能。某丙與其公司某丁為該下水道接管工程案 的設計監造廠商,負責該案之設計與監造,請問某丙與其公司丁與市政府間之關 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