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課責與政府管理能力的意涵 1.政府管理能力:世界銀行於1989年會報中指出管理能力意指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力,也就是一種良好治理的要求。 (1)指標 a.公民表達:包含公民政治及生活參與,強調公民積極的參與政治過程。 b.公民問責:包含政治資訊透明性、政府機關的責任性。 c.政治穩定:包含政治與社會的穩定,強調一個穩定的政治與社會秩序。 d.政府效能與監管品質:包含政府的效能,強調政府機關的合理機構設置、科學管理與靈活管理,進而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有效性。 e.法治:即法律主治,強調保障基本權的法律,並服膺正當性、平等性、普遍性原則。一切社會與政治皆在法律下進行運作。 f.廉潔:防杜特權與貪腐,以強化統治正當性、維護法治社會。 (2)面向 a.回應能力-民治的程序要求:有效保障公民人權自由與參政權利,回應公民政治參與的需求。 b.責任能力-民享的實質成效:確保國家職能的運作滿足民眾的需求與期待,回應公民對於有效治理的期待。 2.民主課責:學者H. Heller指出在民主政體中,被治者的人民乃是主人,統治者則是公僕,因此人民得像公僕課責,此即責任政治。 (1)方式 a.議會的課責-政治課責:國會透過同意權、彈劾權、不信任投票、預算權、立法權、審核權等權力而行使監督政府之責任。 b.政府的課責-行政課責:行政權的行使必須負擔兩種責任──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有違反、牴觸法規之行為,對司法機關與上級機關負責;政治責任,行政機關有違反民意時,應負政治責任者必須對民意機關負責。 (2)分類 a.垂直課責:指公民與民選公職間以選票進行課責。 b.水平課責:指政府機關間、政府機關內部組織間的課責。 c.主動課責:政府主動公開政策資訊,向人民負責。 d.被動課責:政府基於人民的要求而被動的公開政策資訊。 (二)以民主課責實現政府管理能力的方式 1.司法體系的面向:為了達成法律主治的狀態,民意機關制定法律,法律規範一切國家組織之權限、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政治活動之範圍。亦即法律作為國家最高規範,一切政治活動、政府權限與人民權利皆需在法律規範內進行。所以需要透過獨立的司法制度,使司法獨立並依法審判而不受政治干涉。必要時透過司法違憲審查權宣告違憲法律與政治行為無效。 2.選舉制度的面向:為了達成公民表達與問責,必須開放人民的政治性權利,開放組黨自由以及政黨對於政治職位的開放性競爭,由政黨負擔政治責任而對人民負責。R. Dahl指出,自由選舉即是人民透過定期選擇,選任或淘汰不適任的政治人物。須具有以下特徵──定期選舉、差額選舉、公開辯論自由、成人普選權、票票等值、選擇自由、正確計票與公開結果。 3.肅貪機構的面向:為了達成廉潔的目標,必需防杜特權與貪腐以強化統治正當性、維護法治社會。政府機關必須設置諸多肅貪機制。 4.金融監督的面向:為了達成政府效能與監管品質並提升政府的效能,需設置金融監督機構,以科學管理與靈活管理降低成本,以防止市場失靈的出現,提升管理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