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據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有關公務員懲戒時效之規定如 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根據民國104年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時效之規定如下: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意旨,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就休職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10年;另對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均規定行使期間為5年。免除職務及撤職處分則無行使期間限制。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