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