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投標之定義
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二)政府採購法允許共同投標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三)限制規定
1. 增加競爭: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2.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1]但書各款(許可聯合行為)之規定。
3.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1]現行法條應為公平交易法第15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