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
以住宅火災保險而言,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保險金額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的「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的計算公式估算。至於動產標的則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另外,商業火災保險,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
(一)重置成本
重新購製與受損標的相近似之財貨,所需花費之成本。優點可能等於、低於市價、缺點為可能高於市價,多用於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等財產。惟財產保險契約已逐漸放寬重置成本法之適用範圍,對於消耗性財產,亦可以附加批單而獲得重置成本之保障。
(二)實際現金價值法:所謂實際現金價值係指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之價值。優點為較符合財產保險之補償觀念,避免被保險人因損失理賠而額外獲利,個人財產或消耗性物品多採實際現金價值法。缺點為折舊不易計算,而致高估或低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