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領犯罪的意義為何?
1.美國犯罪學大師蘇哲蘭於1939年社會學學會年度會議上發表,所以白領犯罪雖非1939年才出現,
但確實是從蘇哲蘭發表後得到了一個概念上與名詞上的定錨。
而蘇哲蘭提及的白領階層意旨「上流階層,通常是指商人或專業人士」。而更明確的解釋,
蘇並沒有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來解釋白領階層,但爬梳其著作,他所提及的白領階層,其實就是指
「大型企業」,因為在著作中他頻繁提及大型企業所帶來的犯罪。
2.也因為白領犯罪最早定義上過於簡潔,所以部分學者會從特徵來判斷,白領犯罪通常會有以下特色:
(1).複雜性
(2).抽象性
(3).不可透視性
(4).被害人眾多
(5).損害性及危險性
(6).被害人反應薄弱,犯罪黑數高
(二).白領犯罪與現代經濟犯罪概念上是否一致?
蘇哲蘭的白領犯罪其實就有學者認為,其實只是在討論「公司犯罪」。但隨著經濟與時代的演進,
白領犯罪的內含得到了充實。
以往白領犯罪限定在「中上階層、高專業知識」,侷限在階層、職業,但新的經濟犯罪從此說法得到解放,
只要非肢體性,為了企業或個人利益,以隱匿手法所實行就算是現代經濟犯罪的範疇。
也因為現代經濟犯罪的內容得到擴充,可說是包含了白領犯罪,與非白領階層的經濟類犯罪。
簡而言之,舊定義下的白領犯罪意旨龐氏騙局,大企業的經濟犯罪;但新定義下的經濟犯罪,
可能連個人為之的網路詐騙,都算是經濟犯罪的一種,不可謂差異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