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者學的主要理論有以下:
1.被害者促發理論(Wolfgang):
指被害者促發發生在被害者以直接或積極或消極的方式刺激對方,而引發的犯罪行為。簡言之,被害人是第一個使用暴力的人。主要分為兩種,積極促發與消極促發。
積極促發:指被害者主動.積極的使用威脅或以攻擊性字眼,甚至是首先發動攻擊的人。如妻子攻擊威脅殺死先生,反被先生殺死。
消及促發:指被害者表現出個人特性,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刺激或威脅攻擊者,使犯罪行為發生。如在職場上,A與B相爭主管職位,A較得上層喜愛因此而升遷引發B心聲不滿,於是有了犯罪行為。
2.生活型態理論(辛得朗):
個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學習到團體的生活規範.態度與社會結構的約束,自然而然產生出一套適應的模式,即是生活方式。而生活方式直接影響個人直接暴露於危險環境中,也影響被害的可能性大小。
3.對等團體假設:犯罪者與被害者應具有相似的特性,實際上他們是難以區別的團體。對於個人而言,最可能成為被害者的是曾經犯過罪的人,兩者的特性相似。
4.偏差鄰坊假設:犯罪者與被害者並非是同一團體的人,指是共同居住在高犯罪區域鄰近的人,因為他們是居住在高犯罪地區,故很有可能碰面而發生犯罪行為。
5.重複被害:是指某種特質類型的標的物在特定時間不斷被害的現象。前次被害是未來被害的重要指標。容易被害的個人特徵有以下三種:標的弱點因素.標的憎惡因素.標的滿足因素
6.日常活動理論:犯罪的發生必須有三個條件: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合適的標的物.監控者不在場。
7.犯罪型態理論:主要探討人和事務如何在同一個社區內的時空移動而產生犯罪,該理論有三個核心概念
中心點:指人們日常活動的起點或終點
路徑:指每日活動所採取的路徑往往與他是否被害有關。
邊緣:指人們工作.娛樂.居住等地區的邊緣地帶。
8.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犯罪者的行為是有目的性的,主要有利於己,並極大化個人利益。但由於思考短淺,僅考慮當時的利益和風險,因此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