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第一次 序抵押權;甲嗣後向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地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 甲後來向丁貸款 60 萬元,以 A 地為丁設定第三次序抵押權。假設乙為 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 元,請問乙丙丁應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