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因於民國 106 年 1 月間前往歐洲旅遊,前後分別向 A、B、C 三家保
險公司投保旅遊平安險,保險期間為同月 5 日起至 20 日止,保險金額
皆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同月 10 日甲在歐洲旅遊途中,因車禍
導致右眼失明,屬甲與 A、B、C 公司所簽定之三份保險契約之第七級
殘廢,依保險契約規定,甲應得向 A、B、C 公司各主張保險金額百分
之四十之保險金。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四百萬元保險金獲得給付後,遂
向 B、C 兩家保險公司各主張四百萬元之保險金給付,B、C 公司則主張
甲與 B、C 兩家公司間之旅遊平安險因違反複保險之告知義務而無效。
甲則主張人身保險並無複保險之適用。試問:甲與 B、C 保險公司之主
張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