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將第二級毒品咖啡包裝成一箱,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販賣給乙, 當場銀貨兩訖,經警埋伏當場查獲後,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法院於 審理時,有下列經合法取得而與本案具關聯性之證據:1.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一箱及 5000 元。2.證人乙經具結證述之偵訊筆錄。3.甲與乙當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4.經甲自白之警詢筆錄。按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請問法院於開庭時,就上開 1 至 4 所示之各該證據,應如何進行合法之調查,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依據?(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