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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361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帶著自家博美狗於河濱散步,途中遇到乙和其飼養的拳師狗,由於乙 未繫牽繩,拳師狗突然衝向前咬住博美狗後腿,甲情急之下猛踹拳師狗 頭部一腳,拳師狗因鼻腔受重擊,流血倒地不起。乙見狀衝向前揮拳要 毆打甲,甲為阻擋乙之攻擊,猛力將乙推開,乙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甲 趁隙抱著愛犬離開。乙身上多處擦傷,其所有之拳師狗則因傷死亡。刑 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ua-高普考人事行政(已上榜)
(一)甲將乙的拳師狗踹死的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354條毀損罪:
1.客觀上,若非甲猛踹該拳師狗的頭部一腳,拳師狗不會因傷死亡,乙的拳師狗之死亡結果,與甲的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且甲主觀上亦具故意。
2.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乙的拳師狗突然衝向前咬住甲的博美狗,甲面臨此種他人飼養之動物造成的侵害,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1)若該侵害係出自所有者之支配所致,此時應將之視為所有人侵害行為的一部分,反之,若非出於所有者之支配所致,則應視為單純的自然現象,不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僅能考慮緊急避難。
(2)本案中,乙當時若有繫牽繩,似可避免此結果發生,惟乙的拳師狗對甲的博美狗之攻擊行為並非係受到乙之支配所致,而為單純的自然現象,甲不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
3.然甲得否主張緊急避難?
(1)第24條第1項規定,緊急避難之要件為客觀上正面臨避難情狀,且有適合性、必要性、衡平性的避難行為,主觀上亦具避難意思。
(2)本案中,甲之所以猛踹拳師狗的頭部一腳,係為了排除此緊急危難,而此行為應屬當時唯一有效且必要之手段,惟甲當時係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法益而侵害乙的財產法益,並未符合衡平性,因此甲亦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4.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但甲得依第24條第1項但書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甲將乙推開使其摔傷的行為,不成立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1.客觀上,若非甲將乙推開,乙不會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而有多處擦傷,乙的傷害結果與甲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甲主觀上亦具傷害故意。
2.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1)乙之所以會對甲揮拳,係因甲的前行為所致,甲的前行為雖具違法性,惟無論依實務見解亦或是依學說之有效理論加以判斷,甲對乙之侵害已屬過去,乙不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而其對甲揮拳的行為即具違法性,對甲而言即為現在不法之侵害。
(2)甲將乙推開的行為,當然能達到有效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具有必要性,主觀上甲亦具防衛意思,得以主張正當防衛。
3.因甲得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故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