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擁有一只 C 牌手錶,價值新臺幣(下同)70 萬元,甲將該 C 牌手錶設定質權予乙,擔保甲積欠乙之 50 萬元債務,不久之後,乙因工作原因急需現金周轉,乃向丙借款 60 萬元,並將甲之 C 牌手錶設定質權給丙。 若丙實行其對 C 牌手錶之質權時,得否主張優先受償 60 萬元?(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