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司法警察持記載搜索地點為:「臺北市大安區 00 路 0 段 00 號 2 樓甲住宅」之搜索票,至甲宅進行搜索,司法警察於進出該住處所必 須經過公共樓梯間之甲鞋櫃內查獲槍彈,並予以扣押。審判時,被告甲之辯護人主 張,於住處外之公共樓梯間鞋櫃內查獲扣案之槍彈,係違法搜索所得,應排除其證 據能力。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