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乙的父親,丙、丁為乙的未成年子女,甲年紀已大,考慮乙日常花 費過高,為確保家族財產傳承,將甲僅有的 A 地移轉為孫子女丙、丁共 有。甲死亡後,乙果然因花費不低而缺錢花用,將 A 地設定抵押權向戊 銀行貸得 500 萬元,供自己花用。乙之後無力償還戊銀行本息,戊銀行 聲請拍賣 A 地,此時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請問 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理由?(34 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Terry Tung
Terry Tung
私人筆記 #8482602
2026/07/21
關於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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