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 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 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 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 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 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 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 何沒收?(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