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 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 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 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 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 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 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 何沒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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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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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141859
2020/07/14
(一)乙之刑事責任討論如下: 1、乙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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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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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126323
2020/07/08
(一)乙的刑事責任1.乙承諾收受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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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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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212305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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