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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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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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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0292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0292
科目: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現有資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月薪 4 萬元,負債 300 萬元。甲 於 2022 年 5 月 2 日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更生程序開始。之後若甲依 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 條提出更生方案,其中每月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金額為 2 萬元,全數用於 還款,6 年共還 144 萬元。請附理由論述:甲之更生方案能否獲得法院 裁定認可?(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64條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
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
一、
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計算前項第三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九十九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
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64-1條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
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