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乙女未婚同居,不久乙女懷有 A 子,甲男不願負責乃遠走高飛,乙女為瞞人耳目乃與不知情之丙男結婚,婚後8 個月A 子出生。A 子成年後甲男始出面要求認領A 子,丙男被告知後震怒,隨即自書遺囑載明否認與A 子之父子關係,並與乙女終止婚姻關係,同時將所有財產遺贈丙男之父、母。乙女獲悉遺囑內容,與丙男發生爭執,推擠中不慎致使丙男墜樓身亡,丙男留有遺產1,200 萬元。試問:丙男之遺產應如何繼承?(4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widedwu
丙男遺產分給A子,6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丙乙是否已辦理離婚登記,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則乙仍是配偶具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2.乙於爭吵推擠中不慎致使丙男墜樓身亡,故不具有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故乙具有繼承權.

3.A本身與丙沒有父子關係,故沒有繼承權

4.故丙所遺留財產的繼承人有乙及丙的父母共三人

5.在分配遺產前乙先就剩餘財產分配先分二分之一(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故乙取得600萬,之後剩下6百萬再由三人均分,故每人各得2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A子600萬 & 丙男遺贈父母600萬
詳解 提供者:林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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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林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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