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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6520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二人是鄰居。一日甲在家聞到從乙家發出的燒焦味,甲從乙家窗戶看進去, 看見臥室已經竄出火苗。甲按乙家門鈴,無人應門,甲擔心乙的安危,也怕火勢蔓 延,遂持鐵條將窗戶打破,進入屋內將火勢撲滅。甲在打破窗戶的同時,將窗台邊 的古董花瓶也打破。乙後來返家,發現家裡遭人入侵,弄得一團亂,且古董花瓶也 破裂,遂憤而對甲提告。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依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上述可知,有關緊急避難之要件為:避難情狀、避難行為、避難意思。

(二)本題甲看見乙家著火,為撲滅火勢拯救乙之性命破窗救火,因甲主觀上具有破壞窗戶與侵入住宅之犯意,客觀上則有破壞窗戶與侵入住宅之行為,故應該當毀損罪與侵入住宅罪。惟其破壞窗戶與侵入住宅之原因,係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與財產上之緊急危難,亦即甲主觀上具有避難意思,客觀上有避難行為,且於避難情狀下實現該行為,故應屬刑法§24緊急避難之行為,而得阻卻違法。

(三)至於打破骨董花瓶部分,因僅知甲破壞花瓶之客觀行為,而不知其主觀意思,茲就各原因分述如下:

1.甲平時即覬覦該花瓶,趁此良機故意破壞:

甲破壞花瓶之意思與行為,與避免危難之情狀並無直接相關,則甲不得因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應對該破壞花瓶之意思與行為,負故意毀損既遂罪之罪責。

2.若甲破窗時,對於可能破壞該花瓶之情形,與有過失:

若甲破窗同時,依一般情形應能避開花瓶,而因用力過猛亦將其擊破,則至少應該當過失毀損罪,然因我國毀損罪不處罰過失行為,故甲不成立過失毀損罪。

3.若甲破窗時,無可避免必破壞花瓶

則甲得主張刑法§24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負毀損花瓶之罪責。

詳解 提供者:蔣宗佑

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若無甲之破壞行為,則乙之財務不會遭致損壞,兩者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因果關係,又破窗系製造危險之行為,該危險亦實現於乙之財務損壞,甲具客觀可歸責性

(2)主觀上甲明知也有意為之,具備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

(1)本題中,甲係為救助鄰居之乙,具主觀上之防衛意思。

(2)客觀上,乙之房屋失火,甲係為避免緊急危難而進入撲滅火勢,且依當時情況,即使求助於專業之消防人員,亦可能造成乙之財務損壞,故甲之手段尚屬合理且必要,又避免火災延燒系保護公共安全,相較於乙僅僅系財務損壞,其手段亦屬均衡,綜上甲之行為乃避免緊急危難,依刑法第24條規定,不罰。 結論: 甲不構成本罪

詳解 提供者:楊燕芬
非法侵人別人家但甲起因害怕乙家之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蔓延至甲家則乙應觸犯公共危險罪
詳解 提供者:Mavis Tang
其情可憫, 且火災發生時, 因不確認乙是否在建築物內, 甲非蓄意.
詳解 提供者:z
㈠354
⒉違法性:24
㈡侵入住宅罪
⒉違法性:24
㈢花瓶354?